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城区烟友百货经销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城区烟友百货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430276572.3)专利权的"皇族"打火机; 二、被告新城区烟友百货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新城区烟友百货经销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新城区烟友百货经销部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日期 | 2021-0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