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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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安市天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东县宏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货款94834.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吉安市天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