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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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宏美投资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306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9月6日利息6919.25元、罚息1217.86元、复利257.41元,从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正常利息6919.25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加收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50元,被告***负担3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