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清远市宏美投资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306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9年9月6日利息6919.25元、罚息1217.86元、复利257.41元,从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正常利息6919.25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加收3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2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50元,被告***负担3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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