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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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抚顺和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维修费175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9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1062.95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