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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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邯郸市纳洋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66493.1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32元,减半收取计731.16元,由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