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天门市福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门市福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010.19元、利息(以159010.19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9元,减半收取为2370元,由被告天门市福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