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市沈苏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等损失8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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