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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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质量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原告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酸菌饮品; 二、被告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被告武进区湖塘达达副食品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害原告第9562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酸菌饮品; 四、驳回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被告枣庄福旺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