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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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 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 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借款本金19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85%计算;以9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按年利率7.9%计算,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85%计算;对欠付利息按年利率11.85%计收复利); 二、被告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对产权证号为鲁(2017)高唐县不动产第0002289号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349.4512万元)。 五、被告***在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高唐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10元,由被告聊城柏斯康医疗器械公司负担,被告高唐县腾飞电动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