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和平支行
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中投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还款40575.34元及分别以12457.81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322.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8795.3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金、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被告***承担900元,原告承担11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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