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立佳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立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南立佳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0元,减半收取5095元,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济南立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