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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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祥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祥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 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祥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设计费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93×××60;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