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租金66,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因被告擅自将车辆交由第三人驾驶、使用的违约金3,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7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7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7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7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7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8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8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本金,按每月2%,从2018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8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按每月2%,从2018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五、驳回原告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0元,由原告上海驹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40元,被告***负担84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