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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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 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培辰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借款本息合计7518590.8元,并承担从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律师代理费6万元。 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对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编号为盐都国用2014第006000060号土地及编号为盐房权证市区都字第××、02××28的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对被告江苏培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500万元本金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和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江苏培辰实业有限公司、***、胥晓琴、***、姜洲对上述第一、二两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4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9430元,由被告江苏金火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培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埃圣玛金属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胥晓琴、***、姜洲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