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
丰宁满族自治县三塔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三塔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人民币222288.86元。被告***、***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00元,减半收取2317.00元,由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兴三塔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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