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883.68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应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南昌市全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