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
盐城市云发禽蛋专业合作社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市云发禽蛋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截止2018年11月21日利息38764.27元,合计本息共1538764.27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盐城市云发禽蛋专业合作社追偿。

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对被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保证金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24元,由被告盐城市云发禽蛋专业合作社、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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