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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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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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兰州中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泰禾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上诉人兰州中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全部原审被告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审原告乌鲁木齐泰禾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余1163元予以退回原审原告乌鲁木齐泰禾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兰州中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1150元予以退回兰州中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