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06民初6492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9597087Y,住***。 负责人:张如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峰,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被告***、天安保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天安保盐城中心支公司赔付医药费2467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6000(100元/日*60日)元,营养费1800元(30元/日*60日),误工费20000元(5000元/月*4个月),以上合计30567元。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日15时许,***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驾驶的事故车辆在天安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的相关损失具体由法院依法认定,由天安保盐城中心支公司理赔。 被告天安保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主张的赔偿金额有异议,对诉讼费和鉴定费不予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 2018年4月1日15时许,***驾驶车牌号码为苏JAU2**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惠山区新2**声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查报站路段左转弯调头时,与同向左侧车道内***驾驶的由南向北直行的车牌号为苏BB22**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不负事故责任。 ***所驾车辆在天安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限内。 就本次事故,***曾于2018年5月诉至本院,(2018)苏0206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天安保盐城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2908.93元,住***。 赔 偿 项 目 损失 项目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1467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384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2376.56元,由***负担100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臻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蒋瀚鹏 书记员宋蕾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