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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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 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借款本金43521.437562万元,利息521.437562万元(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余额为 5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最高主债权余额为5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被告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有权对被告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4.44%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若被告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有权对被告***持有的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7.09%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若被告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有权对被告***持有的800万股围海股份非限售流通股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若被告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有权在最高主债权余额731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000万股围海股份非限制流通股股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被告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实际承担保证或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2178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2872元,由被告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