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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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 汉中朋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借款本金919999.99元,并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利息:(1)自2017年5月9日起,以4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支付利息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自2017年5月10日起,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支付利息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汉中朋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应当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的借款本金919999.99元及应当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汉中朋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24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