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透支款本息人民币982721.55元,并承担利息(从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482477.92元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3626元,减半收取681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