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华深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洋进出口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华深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00000元、利息108246.6元、罚息6705600元(罚息自1996年6月27日起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为6705600元,之后罚息以未偿还本金2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9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华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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