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沐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截至2021年1月4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614.5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利息、费用(具体金额:以本金8,614.5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时为止,但以2017年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律师费1,500.00元、公告费350.00元,共计1,85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沐川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