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泰和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唐山泰和典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数额为基数,从2014年5月27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 如果被告唐山泰和典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计4310元,由被告唐山泰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