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沙市岳麓区博楚建筑器材租赁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博楚建筑器材租赁部至2018年6月5日止的租金3143元、租赁费的违约金(至2021年3月31日应付1156元,此日后就实际未付租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钢管切割补偿款35000元、律师费2000元、保全保险费(保函费)2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博楚建筑器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1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博楚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2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