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新技术开发总公司 大连明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庆市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明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保证金7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该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