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茨岩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3130民初237号

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茨岩支行行长,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本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时尚未预交诉讼费,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瞿应锋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郭平梁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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