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
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临沧盈鹏集团盈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县天翼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租赁费18600元;

二、被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临沧盈鹏集团盈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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