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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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鲁0115执恢221号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济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立华、杨美英、张祖军、马大迁、马长正、马兰华、马相师、高吉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2)济阳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立华、杨美英、张祖军、马大迁、马长正、马兰华、马相师、高吉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21年6月4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12)济阳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