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华金纸品有限公司
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华金纸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

1145元,由被告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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