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明信包装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禹州市火龙第一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明信包装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29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按月利率9.6‰计算,已支付的利息200元应予扣除;罚息以借款29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禹州市火龙第一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38797元,由被告河南明信包装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禹州市火龙第一铸造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