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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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尼克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兴华泰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L20133001××××.9名称为“吸尘器(BR-110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尼克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兴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深圳市尼克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兴华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70元,由原告***负担2030元。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深圳市尼克夫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兴华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