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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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1989元,并偿付该款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阳澄湖支行,账号:10×××1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自愿垫付,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相城阳澄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