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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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昭通市三艾有机魔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昭通市三艾机魔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9020000.00元,利息人民币1450149.11元(截止至2017年12月21日),合计人民币10470149.11元(大写:壹仟万零肆佰柒拾万零壹佰肆拾玖元壹角壹分整)以及支付自2017年12月22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昭通市三艾机魔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已办理了昭通市房他证昭阳区字第××号他项权证下的房屋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云南昭通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621.00元,由被告昭通市三艾机魔芋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