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志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3,690元; 二、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志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95,760元; 三、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志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费4,127.63元; 四、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志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123,6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五、原告上海志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保证金32,000元,在上述费用中予以抵扣; 六、原告上海志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5,133元,由原告上海志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42元,由被告杭州安欣饰物家居有限公司负担4,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