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银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觅赡轴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觅赡轴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902.50元; 二、被告上海觅赡轴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银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7日起算、以19,34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4日起算、以9,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算、以30,01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算、以3,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算、以17,87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算、以16,00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算、以7,65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算、以31,55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算的违约金,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13.50元,保全费1,199元,合计2,812.50元,由被告上海觅赡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