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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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临沧临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沧鑫鑫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沧鑫鑫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临沧临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具体以原告出具的结息单为准),利随本清; 二、如被告临沧鑫鑫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云南临沧临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临翔区临都上城第1、2、3幢第一层DS-1.2.3.6.10.13面积为750.79㎡商铺(合同编号:02090561),不动产登记证明为云(2018)临翔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014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上述第二项所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临沧鑫鑫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云南临沧临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43元,由被告临沧鑫鑫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