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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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沁水县汇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522民初2547号 原告:石培培。 被告:王沁军。 被告:沁水县汇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W(1-1),住***。 法定代表人:段帅帅,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功,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晋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2,住***。 负责人:王景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23400元、处理事故的交通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王沁军口头辩称:本被告是事发时的司机。 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口头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可,原告提出的停运损失和交通费,本公司不予认可,其属于间接损失,应由肇事方具体协商解决。车辆损失和清障损失本公司与汇民公交公司协商处理,不需要本案解决。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1.发生事故的当天,被告支付了原告车辆上货物的卸装费、转运费。2.原告应当提供车辆修理进出厂的证明、工时证明的发票等。3.交通费过高,请求法庭酌情认定。 事发经过 2019年10月2日,被告王沁军驾驶被告公交公司所有的晋E×××××号大型汽车,在阳城县端润线与同方向前原告石培培驾驶的冀E×××××号大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责任划分 王沁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培培无责任。 投保情况 晋E×××××号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争议的事项 1.原告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不能证实自己所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每天为1300元,根据车辆市场经营,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为每天800元。被告公交公司当庭表示庭前和修理厂核实原告的车辆停运天数大概是18天,本院以18天计算。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证据,被告公交公司认可500元,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停运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因公交公司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已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投保单上用黑体字表明,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且被告公交公司也在投保单后面盖章,说明也知道该免责条款的存在,因此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 原告损失认定 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18天×800元/天=14400元、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4900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和交通费,应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王沁军作为司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因在投保单上作出免除责任的提示义务,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因此人保财险晋城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判决主文 一、被告沁水县汇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石培培车辆停运损失、交通费共计14900元。 二、驳回原告石培培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石培培负担76元,被告沁水县汇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永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金爱 书记员 张 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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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