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辉(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盐新东方塑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辉(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盐新东方塑化科技有限公司价款534,797.50元; 二、被告禹辉(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盐新东方塑化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34,79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47.98元,减半收取4,573.99元,保全申请费3,420元,合计诉讼费7,993.99元,由被告禹辉(上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