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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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百盛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铺占有使用费11351元。 二、被告常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百盛商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保全费314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1462元,由原告***、***负担244元,被告常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百盛商场、常熟百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1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