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衡阳市水利局支付拍卖成交款640.675万元;

四、驳回上诉人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衡阳市水利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66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298元。由上诉人衡阳市水利局负担24298元,上诉人衡阳市金锤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000元,衡阳市明仁拍卖有限公司负担9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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