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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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森源发制品有限公司 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 禹州市飞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018年10月21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167,632.93元,2018年10月22日之后的罚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禹州市飞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森源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就被告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禹州市飞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森源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46元,减半收取62,17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被告禹州市飞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许昌森源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