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永利汽车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贷款本金26.641335万元; 二、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永利汽车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截至2019年4月30日已经拖欠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9.23975万元; 三、被告***对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永利汽车用品商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8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本溪市平山区永利汽车用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