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远征路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州远征路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114,800元,并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以1,310,140元为基数按3.8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司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11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司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徐州远征路桥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18元,减半收取11,8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59元,由被告被告江西广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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