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安联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安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安联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73046.5元,并支付从2017年4月1日起以67304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本金时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贵州安联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4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