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城区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为县人民医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城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伤残赔偿金4958元,误工费13410元合计44368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医疗费9163.74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合计11743.74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城区支公司在“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述赔偿款共计56111.74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在领取赔偿款时一次性返还***垫付款11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行营业部,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帐号:15×××38)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6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