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博远天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350000000元、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利息以本金3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按年利率21.18%计算;罚息以本金350000000元为基数,按当期执行利率加收50%利息计算,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本金350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并扣除已扣划的501元)、案件受理费38918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