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格林兰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34892元;

二、被告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负担474元,由***、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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