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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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格林兰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利万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34892元; 二、被告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计1973元,由***负担474元,由***、宁夏天府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