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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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捷瑞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仪征市兴顺货运有限公司 扬州轩宇玻璃工艺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1103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257446.11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453561.48元; 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7446.11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7元,减半收取7278.50元,由被告***负担2184元,被告***负担2910.5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负担2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57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1-26 |